職工在職期間,由單位和個人一起繳納失業保險。失業保險主要用于職工失業后的補助,甘肅失業保險每年都會更新調整本年度的繳費比例,2016年甘肅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的規定針對不同征繳對象,有不同的標準。
甘肅省失業保險費繳納比例:
(一)國有企業、城鎮集體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%繳納;
(二)港、澳、臺商投資企業按非港、澳、臺和非外國籍職工工資總額的2%繳納;
(三)外商投資企業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%繳納;
(四)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%繳納。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。
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;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;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,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;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計算納稅基數時扣除。
提示:2016年甘肅失業保險繳費比例:國有企業、城鎮集體企業、事業單位和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%繳納;港、澳、臺商投資企業按非港、澳、臺和非外國籍職工工資總額的2%繳納;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%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