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協調推進的原則,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被保險人(除退休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)必須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。
用人單位按月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.5%繳納生育保險費,職工不得個人繳納。
生育保險金
用人單位為職工按規定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,次月起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。
(一)妊娠28周(含28周)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滿28周分娩流產兒成活的,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按順產2200元、難產3000元、剖宮產4200元的標準支付。
(二)妊娠12周(含12周)以上、28周以下流產或引產的,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按800元標準支付。
(三)妊娠12周以下流產的,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按400元標準支付。
凡低于上述標準的醫療費按實際發生額支付,超出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由被保險人自付。
生育津貼、一次性生育營養津貼、計劃生育手術費、男性職工休假津貼暫不納入統籌支付范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