欲了解更多有關廣州市生育保險待遇的信息,請參閱以下介紹。
一、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;參加生育保險滿一年,生育(流產)時仍具有廣州市戶口的職工,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。
二、分配標準
注:生育保險津貼:出生后5個月內。
(一)女職工
1、生育津貼
以生育(流產)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。
生育津貼=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÷30(天)×假期天數
假期天數:
(1)正常產假90天(包括產前檢查15天);
(2)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;
(3)晚育假增加15天;
(4)難產假。
剖腹產、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;
吸引產、鉗產、臀位產增加15天。
(5)多胞胎生育假,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。
(6)流產假。
懷孕不滿2個月15天;
懷孕不滿4個月30天;
懷孕滿4個月以上(含4個月)至7個月以下42天;
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、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;
2、生育醫療費
醫療保險中心確認出生和醫療狀況后的醫療費用,由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、醫院定額結算(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核定金額結算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