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離職后如何續保的更多信息,請參見以下介紹。讀者陳先生咨詢:2006年7月,與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。勞動合同規定,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。當合同在今年7月到期時,我發現雇主只為我支付了2006年12月以來的社會保險費。我現在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7月至11月的社會保險費,但被拒絕了。目前,我沒有找到新工作,社保賬戶被暫停。
武漢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局人員回答:
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后,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進入本單位當月起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。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的,應當及時繳納。陳先生可以接受勞動仲裁,以維護個人權益。
但是,社會保險費應當持續繳納。如果養老保險費中斷,將影響到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金,特別是醫療保險金。如果保險費中斷兩個月,續保后必須支付六個月(也稱為六個月等待期)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。因此,建議陳先生先到靈活就業窗口繼續繳費,待找到工作后,再轉回城鎮職工社保。